为了规范我园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湘财购【2012】27号《湖南省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传达给大家,请大家在进行采购工作过程中认真对照,严格按制度执行。
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省本级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承办。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6、家具;
7、档案密集架;
8、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9、农机、农具;
10、建筑装饰材料;
11、变配电设备;
12、电线电缆;
13、救灾物资;
14、防汛抗旱物资;
15、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6、网络设备(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17、网络工程;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培训、接待、差旅定点服务;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物业管理;
6、软件开发;
7、服装加工;
8、印刷、出版;
9、一般中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税务、招标、拍卖、培训、咨询等中介服务;
10、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
11、金融服务;
12、设备维护服务;
13、网络租赁服务;
14、网络、系统维护服务;
15、会展服务;
16、广告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采购
2013年起,省本级引入“中电湖南指数”对部分协议供货商品进行价格监测,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的品目以“中电湖南指数”作为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的具体操作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五、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三)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采购制度规定;未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单位可实行分散采购。
(四)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除集中采购目录内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委托同时具备相应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实行财政投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