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园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特将“湖南省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传达给大家,请大家在进行采购工作过程中,认真核对,按制度进行采购。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即必须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再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费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6、家具;
7、档案密集架;
8、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9、农机、农具;
10、建筑装饰材料;
11、变配电设备;
12、电线电缆;
13、出版物;
14、网络设备;
15、系统集成。
(二) 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培训、差旅、接待定点单位;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物业管理;
6、印刷、出版;
7、会计、审计、评估服务;
8、金融服务;
9、法律服务;
10、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11、公务出国(镜)中介服务;
12、培训中介服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1、货物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2、工程类:2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园财务委托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我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制度。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