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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相关工作说明

2018-01-20 来源:原创 浏览量:19710
     我园工会为全园在职职工办理了“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在职职工如在住院治疗期间自费费用超过1000元,即按互助活动的相关规定和比例报销部分医疗费,女职工在患有某些特殊疾病时,也可享受一定补助。请有此类情况的在职职工将有关情况报园工会刘艳处,由工会统一办理。

    关于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的相关工作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省直工会决定在省直单位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
1.活动范围和条件
凡工会关系在省直工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2.活动期限
每一期互助活动时间周期为一年,互助活动具体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3.补助内容、标准及办法
参加人员在互助期内因病住院,根据医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部分可以享受互助补助金。互助补助金采取分段计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互助补助金: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不予补助;
2)1001-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30%;
3)5001-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4)10001-2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5)20001-3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6)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
在一个互助责任期内,互助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申请补助金额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核算。
4.申请和支付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单位工会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工作点申请办理。互助办不接受个人申请。
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医药费收据;
2)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4)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6)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参加人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住院结算单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者,不予受理。
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不参加互助活动。
5.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
1)参加对象和范围
符合原来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条件的所有女职工,包括退休女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等。
2)保障病种和保障标准
保障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已患上述疾病的女职工不得参加。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的资料与互助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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