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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管理重点:“一车三证”“一证三车”

2017-05-23 来源:原创 浏览量:16519

 本报5月22日讯 省公安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将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车辆有3个以上驾驶人接受处理,或同一驾驶证处理3辆以上车辆违法行为的,将重点关注。
    
推行“满分办结”制度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措施。
  
《意见》指出,车辆未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累积记分超过12分的,对其违法记分按照“分别记分、合并计算”的方法处理;未满24分的,按实有记分处理;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24分的,按记24分处理。同一车辆存在多人驾驶的,可由不同的驾驶人处理相应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因此,记满12分不超过23分,只需要一本合格的驾驶证,记满12分并交纳罚款,参加学习并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对剩余的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免分处理;超过24分,只需要一本合格的驾驶证,记满24分并交纳罚款后,由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开具学习考试通知书(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该车辆的其他违法记录全部免分处理;如果被记满12分的是A1、A2、A3、B1、B2驾照,会导致驾驶证降级。
   
《意见》还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对一辆车进行“满分办结”。

重点关注“一车三证、一证三车”

对同一车辆有3个以上驾驶人接受处理,或同一驾驶证处理3辆以上车辆违法行为的,要重点关注,通过询问相互关系、车辆、违法行为熟知程度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落实值日警官巡查机制,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点及周边区域巡查,对处理点周边停车场异常人员活动、人群异常聚集等涉嫌“买分”“卖分”可疑情况的,及时驱散或联合属地派出所开展调查打击。
  
卖分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行为,对卖分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固定串通共谋的事实证据,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进行处罚;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经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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